桃園縣立大竹國中辦理學生午餐工作要點
一、 依據95.03.01「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辦理。
二、 目的:為加強辦理學生午餐之管理,並強化學生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三、 參加午餐之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並負午餐教育指導之責;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參加者,學校得酌情處理。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指導學生生活教育。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並在校與參加午餐之同學一同用膳,以便教師實施午餐教育。
四、 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以合菜方式供應,四菜一湯。
(二)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供應,須注意供餐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力求製作變化。
(三)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四)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等,由廠商製作或烹調,但不得購買現成品供應。
(五)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0~七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需。
(七)每學期開學日應開始供應,若有特別原因時需暫停供應,但應於一週前提出申請。
五、 午餐工作組織
(一)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組長、教師、職員、家長會代表及學生自治幹部組成之。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教職員擔任之。
(二)成立午餐工作小組,由委員組織之,職掌如附件。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六、 午餐收支原則
(一)午餐收費:每餐45元,以上課天數計算,每學期分二次收費。
(二)繳費方式:委請便利商店收費。
(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暨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營養午餐經費支用要點之規定,教職員應繳交午餐費。
(四)午餐費之支出為廠商勞務及午餐相關什支等所需費用,依合約支付。
(五)午餐費按合約之規定收費,學校列印繳費單收取後,轉撥入午餐帳戶,且應專款專用。
(六)午餐費繳費後變更午餐用膳方式為不參加學校午餐團膳者,辦理退費事宜。
(七)學生請假二天以上、或班級有特殊活動,需三天前提出方可辦理退費。
七、 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之補助,依「桃園縣自辦午餐學校學生午餐費補助實施要點」行之。
八、 學期中申請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應依據「桃園縣自辦午餐學校學生午餐費補助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後,再填寫「再次申請表格」及掣據報府申請補助款。
九、 午餐衛生安全管理:
(一)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廠商配送作業及整潔衛生之考評。
(二)各班餐車應經常保持清潔,應多加督促學生衛生及打菜時之衛生管理。
十、 午餐變更供應型態時,應於學期開始前向學生家長公告。
十一、本要點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