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外訂餐盒午餐工作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外訂餐盒學校之午餐之管理與輔導,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午餐之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參加,學校並負午餐教育指導之責。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參加者,學校得酌情處理。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指導學生生活教育。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飯盒,並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須注意供餐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力求製作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
  (四)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0~七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需。
  (五)每學期開學日應開始供應。
  (六)外訂餐盒供應廠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組長、教師、職員、家長會代表及學生自治幹部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教職員擔任之。學校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五、學校午餐收支原則: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如徵得家長會同意,得以按學期收取;但學生按月繳費,亦應受理。學校得採用金融機構轉帳程序收費。

六、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之補助,學校須確實依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七、學校不得要求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先行墊繳午餐費。學期中申請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應依據桃園縣所屬各級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學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後,填寫「再次申請表格」及掣據報縣府申請補助款。

八、外訂餐盒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外訂餐盒應填妥相關表冊以作為輔導訪視依據。

十、本府每年度除定期辦理輔導訪視工作外,得辦理午餐學校觀摩會、午餐工作座談會或縣外參觀訪視,以提昇各午餐學校供餐品質,確保學童健康。

十一、外訂餐盒變更供應型態,應於學期結束前報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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